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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青少年锦标赛2021_2024年度安徽省青少年体育比赛竞赛规程

tamoadmin 2024-07-10 人已围观

简介1.国家体育总局的机构设置2.国家体育总局几个司几个中心3.国家体育总局的职务与功能4.第一届青年运动会武术散打规程属于行政机构的第三序列,是直属机构。1998年3月24日,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了《机构设置和调整议事协调机构方案》,将体育行政部门的名称确定为“国家体育总局”,由国家体委改组而成,列入行政机构的第三序列——直属机构(原来的国家体委属行政机构第二序列)。扩展资料:国家体育总局组织开展

1.国家体育总局的机构设置

2.国家体育总局几个司几个中心

3.国家体育总局的职务与功能

4.第一届青年运动会武术散打规程

安徽省青少年锦标赛2021_2024年度安徽省青少年体育比赛竞赛规程

属于行政机构的第三序列,是直属机构。

1998年3月24日,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了《机构设置和调整议事协调机构方案》,将体育行政部门的名称确定为“国家体育总局”,由国家体委改组而成,列入行政机构的第三序列——直属机构(原来的国家体委属行政机构第二序列)。

扩展资料:

国家体育总局组织开展青少年体育工作检查监督和评估表彰;指导竞技体育高水平后备人才培养工作;拟订青少年业余训练管理制度,完善青少年业余训练体系,指导全国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各运动项目后备人才基地建设和有关学生文化教育工作。

参与指导全国青少年体育竞赛工作,参与审核全国青少年比赛计划和竞赛规程,参与指导青少年运动员注册和运动技术等级管理;组织协调重大综合性青少年体育比赛和体育交流活动;指导开展青少年体育工作研究和相关培训。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

国家体育总局-百度百科

国家体育总局的机构设置

云南跳水“0分门”事件经媒体曝光后,引发了全国媒体的关注。8月15日,省体育局局长杨宁面对记者的采访,并没有回避这一敏感的话题。同时,她也承诺,体育局一定会调查此事,根据最后的调查结果严肃处理,给大家一个交代。

云南并非体育强省,“0分门”事件曝光后,无疑会给省体育事业的发展带来不良影响。“即便是云南体育再差,也绝不容忍有人玷污云南体育事业的发展。”在网络上,许多云南的网友表现得极度愤慨。面对这一事件所带来的恶劣影响,受影响最大的毫无疑问是云南竞技体育。当记者就此事采访杨宁局长时,她没有回避,而是当即表示,当她知道此事之后,立即让分管竞技体育的副局长赵建军成立了调查小组,全面彻查此事。“我们将根据调查的结果,如果真是我们在赛事的组织上出现问题,我们不会包庇任何人,一定会严肃处理,给媒体和社会一个交代。”杨宁这样强调。

最新调查结果:无任何违纪现象

8月16日下午,云南跳水比赛“0分门”事件调查结果出炉。

《说明》称,按照比赛规则、规程规定,在乙组单人5米跳台比赛中,不能完成规定的难度动作,出现了所跳动作与播报动作不符,按规程、规则要求,只能判为“0”分。在双人5米跳台比赛中,比赛共有3轮动作,其中2轮为难度系数规定动作(难度系数为2.0),1轮为无难度系数限制的动作。运动员在前2轮比赛中如未达到规程、规则所规定的难度系数,视为未完成比赛动作,判为“0”分。

《说明》称,根据竞赛规程、规则的规定“如有异议应在比赛结束(30分钟内)提出书面申诉”,至今云南省体育局未收到任何书面申诉。近两天,云南省体育局调查小组又慎重的对本次比赛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并征求了各参赛队对本次比赛的意见,各队已做了书面反馈,都充分肯定了本次比赛的组织竞赛工作,并一致认为本次比赛做到了公开、公平、公正。

8月19日

云南省体育局就云南跳水0分门事件再次在自己的门户网站上发表了一份“情况说明”,然而这份《关于媒体对云南跳水锦标赛提出的疑问的再说明》中不仅没有回答出媒体提出的诸多疑问和问题,反而是强调有人在故意“找事”。

面对这样一份“再说明”,有网友调侃说,云南省体育到底怎么了,如此的滑稽?一些专业人士则评价道:“至今云南省体育局依然在强词夺理,认为自己主办的比赛没有问题,那如此多的0分现象,如何解释?”

关于“山寨裁判”

解释2:让中立裁判执法是种尝试

对于比赛中出现裁判员是司机的搞笑情况,云南省体育局称,本次比赛共有6名打分裁判。“其中,有3名裁判多次参加省级比赛裁判工作,其余3名新裁判员均参加过跳水裁判员培训,考试合格。”负责本次赛事组织的云南省体育局竞赛管理与青少年体育处处长李宝莲表示,媒体报道的司机是红河州跳水馆的一名正式职工。而裁判长陈敏是当地一所大学的健美操老师,她来执法是所谓的中立裁判,据李宝莲说这是一种尝试。

反驳:裁判必须持证上岗、熟知业务

“不熟悉跳水队伍,与运动队没有直接关系就能成为中立裁判,那除了跳水队的教练外,人人都可以是中立裁判,不管懂不懂跳水比赛和规则。”跳水界的人士认为,中立裁判也好,让各队教练充当裁判也罢,都不合乎惯例,裁判必须持证上岗、熟知业务、绝对中立、没有利害关系。云南省体育局既有国家A级裁判,又有国家B级裁判,更有为数不少的一级以上裁判,还有国家技术委员会委员,难道他们就不能是中立裁判?

国家体育总局几个司几个中心

(一)办公厅

档案管理、机要保密、信访、信息综合、会议、各类大型活动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

研究拟定体育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对体育工作和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方案;

组织指导体育理论研究和体育发展研究。

(三)群众体育司

研究拟定群众体育工作的发展规划;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监督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实施,开展国民体质检测;指导和推动学校体育、农村体育、城市体育及其他社会体育的发展。

(四)竞技体育司

研究拟定竞技体育发展规划;研究和平衡全国性体育竞赛、竞技运动项目设置与重点布局;制定全国性体育竞赛制度;统筹协调重大国际、国内综合性运动会的竞赛组织工作;主办全国运动会和城市运动会。

(五)青少年体育司

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拟订青少年体育工作的有关政策、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草案;

指导和监督学生体育健康标准的实施和学生体质监测;指导和推动青少年体育服务体系建设;

组织开展青少年体育工作检查监督和评估表彰;指导竞技体育高水平后备人才培养工作;拟订青少年业余训练管理制度,完善青少年业余训练体系,指导全国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各运动项目后备人才基地建设和有关学生文化教育工作;

参与指导全国青少年体育竞赛工作,参与审核全国青少年比赛计划和竞赛规程,参与指导青少年运动员注册和运动技术等级管理;组织协调重大综合性青少年体育比赛和体育交流活动;指导开展青少年体育工作研究和相关培训。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体育经济司

编制体育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管理总局机关的财务工作和监督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

研究拟定体育健身、竞赛表演、训练服务、技术信息等体育经济、经营活动及体育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草案。

(七)人事司

负责总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工作,承办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的资格审查和***员的推荐事项,负责出国人员政审和出国留学人员的派遣。

(八)对外联络司

研究国际体育组织和各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和台湾地区的体育状况;制定体育外事工作及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和台湾体育交往活动的规章制度,拟定和协调体育外事及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和台湾体育活动计划;管理体育系统的涉外工作;

承担中国奥委会的日常工作。

(九) 科教司

组织开展体育领域的重大科学技术研究的攻关、负责体育科技成果的审查和鉴定、推广;在教育部的指导下,负责高、中等体育教育规划,管理总局直属院校;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十)宣传司

研究提出体育工作以及重要体育对外宣传报道的指导思想,发布重大新闻;组织协调重大国内外体育活动的采访报道。 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冬季运动管理中心,射击射箭运动管理中心,自行车击剑运动管理中心,水上运动管理中心,举重摔跤柔道运动管理中心, 拳击跆拳道运动管理中心,田径运动管理中心, 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体操运动管理中心,手曲棒垒球运动管理中心,足球运动管理中心,篮球运动管理中心, 排球运动管理中心,乒乓球羽毛球运动管理中心,网球运动管理中心,小球运动管理中心,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运动管理中心,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健身气功管理中心,登山运动管理中心,汽车摩托车运动管理中心.

还有:社会体育指导中心,机关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训练局,国家奥林匹克体育中心,青岛航海运动学校,湛江潜水运动学校,安阳航空运动学校,秦皇岛训练基地,体育科学研究所运动医学研究所,中国体育报业总社,北京体育大学,体育文化发展中心,体育信息中心,对外体育交流中心 ,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体育器材装备中心,体育**管理中心 ,体育基金管理中心,。 北京市体育局天津市体育局河北省体育局 山西省体育局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

辽宁省体育局 吉林省体育局黑龙江省体育局上海市体育局 江苏省体育局

浙江省体育局安徽省体育局福建省体育局 江西省体育局 山东省体育局

河南省体育局 湖北省体育局 湖南省体育局广东省体育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

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重庆市体育局四川省体育局贵州省体育局云南省体育局

西藏自治区体育局陕西省体育局 甘肃省体育局青海省体育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局 大连市体育局 青岛市体育局 宁波市体育局 厦门市体育局

深圳市体育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

国家体育总局的职务与功能

国家体育总局有10个司级部门

(一)办公厅

档案管理、机要保密、信访、信息综合、会议、各类大型活动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

研究拟定体育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对体育工作和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方案;组织指导体育理论研究和体育发展研究。

(三)群众体育司

研究拟定群众体育工作的发展规划;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监督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实施,开展国民体质检测;指导和推动学校体育、农村体育、城市体育及其他社会体育的发展。

(四)竞技体育司

研究拟定竞技体育发展规划;研究和平衡全国性体育竞赛、竞技运动项目设置与重点布局;制定全国性体育竞赛制度;统筹协调重大国际、国内综合性运动会的竞赛组织工作;主办全国运动会和城市运动会。

(五)青少年体育司

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拟订青少年体育工作的有关政策、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草案;指导和监督学生体育健康标准的实施和学生体质监测;指导和推动青少年体育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青少年体育工作检查监督和评估表彰;指导竞技体育高水平后备人才培养工作;拟订青少年业余训练管理制度,完善青少年业余训练体系,指导全国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各运动项目后备人才基地建设和有关学生文化教育工作;参与指导全国青少年体育竞赛工作,参与审核全国青少年比赛计划和竞赛规程,参与指导青少年运动员注册和运动技术等级管理;组织协调重大综合性青少年体育比赛和体育交流活动;指导开展青少年体育工作研究和相关培训。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3]

(六)体育经济司

编制体育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管理总局机关的财务工作和监督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研究拟定体育健身、竞赛表演、训练服务、技术信息等体育经济、经营活动及体育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草案。

(七)人事司

负责总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工作,承办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的资格审查和***员的推荐事项,负责出国人员政审和出国留学人员的派遣。

(八)对外联络司

研究国际体育组织和各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和台湾地区的体育状况;制定体育外事工作及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和台湾体育交往活动的规章制度,拟定和协调体育外事及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和台湾体育活动计划;管理体育系统的涉外工作;承担中国奥委会的日常工作。

(九) 科教司

组织开展体育领域的重大科学技术研究的攻关、负责体育科技成果的审查和鉴定、推广;在教育部的指导下,负责高、中等体育教育规划,管理总局直属院校;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十)宣传司

研究提出体育工作以及重要体育对外宣传报道的指导思想,发布重大新闻;组织协调重大国内外体育活动的采访报道。

运动项目管理中心23个:

冬季运动管理中心,射击射箭运动管理中心,自行车击剑运动管理中心,水上运动管理中心,举重摔跤柔道运动管理中心, 拳击跆拳道运动管理中心,田径运动管理中心, 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体操运动管理中心,手曲棒垒球运动管理中心,足球运动管理中心,篮球运动管理中心, 排球运动管理中心,乒乓球羽毛球运动管理中心,网球运动管理中心,小球运动管理中心,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运动管理中心,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健身气功管理中心,电子竞技运动发展中心,登山运动管理中心,汽车摩托车运动管理中心,

其他中心19个

社会体育指导中心,机关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训练局,国家奥林匹克体育中心,青岛航海运动学校,湛江潜水运动学校,安阳航空运动学校, 秦皇岛训练基地,体育科学研究所运动医学研究所,中国体育报业总社,北京体育大学,体育文化发展中心,体育信息中心,对外体育交流中心 ,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体育器材装备中心,体育**管理中心 ,体育基金管理中心。

第一届青年运动会武术散打规程

一)研究制定体育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和推动体育体制改革,指定体育发展战略,编制体育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区域性   体育发展。(三)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并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 (四)统筹规划竞技体育发展,研究和平衡全国性体育竞赛、竞技运动项目设置与重点布局;   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五)管理体育外事工作,开展国际间和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体育合作与交流;   组织参加和举办重大国际体育竞赛。 (六)组织体育领域重大科技研究的攻关和成果推广。 (七)研究拟定体育产业政策,发展体育市场;制定体育经营活动从业条件和审批程序。 (八)负责全国性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 (九)承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举办第一届全国青年运动会是为了进一步调动各单位开展青少年体育运动训练工作的积极性,带动青少年体育的广泛开展,发现和培养更多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更好地实施奥运争光计划,促进体育事业全面和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推动体育强国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一、竞赛项目

游泳(游泳、跳水)、射箭、田径、羽毛球、篮球、拳击、皮划艇(静水)、自行车、击剑、足球、体操(体操、蹦床)、手球(女子)、曲棍球(女子)、柔道、现代五项、赛艇、帆船(帆板)、射击、垒球、乒乓球、跆拳道、网球、排球(排球、沙滩排球)、举重、国际式摔跤、武术(套路、散打)。

二、竞赛时间和地点

2015年10月18日至27日在福建省举行。

三、参加办法

(一)参赛单位报名:

1、各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可自愿报名参加;

2、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可各推荐1个所辖区县报名参加;

3、根据2013年第十二届全运会代表团成绩榜,排名前16名(含)的省市(山东、辽宁、广东、上海、江苏、浙江、北京、黑龙江、天津、福建、湖南、河南、四川、吉林、山西、陕西),可再多选派1个单位参加。如不选派,则空出名额按成绩榜排名依次递补。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须于2014年8月31日前向国家体育总局上报参赛单位名单,逾期不再接受报名。

5、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参加办法另定。

(二)参赛单位报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须于2014年11月30日前将各参赛单位《参赛项目报项表》(附件1)报国家体育总局。

各参赛单位最多可以报名参加16个大项的比赛。项目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和调整。无故退出的,将取消代表团参加评选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资格。

(三)资格赛、决赛报名和报项

各项目须通过资格赛确定决赛资格。资格赛、决赛报名和报项在赛前30天进行,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各项目国家队运动员占参赛单位的报名名额;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资格赛的运动员,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可以直接参加决赛。

(四)代表团官员

代表团正编官员(包括团长、副团长、团部官员和运动队官员)总数根据运动员总数确定。官员总数不超过运动员总数的40%(只有1名运动员的代表团,只能报1名官员),其中团部官员总数不超过官员总数的20%,不足1人的均按四舍五入计算。

每个代表团可报团长1人。运动员4至50人的,可报副团长1人;运动员51至100人的,可报副团长2人;此后运动员每增加50人,可增报副团长1人。每个代表团最多可报5名副团长。

代表团超编官员数量另行确定。

(五)报到和离会

各代表团团部人员在运动会开幕前3天报到,闭幕后1天离会。各项目运动队在本项目比赛开始前3天报到,比赛结束后1天离会。个别项目按照单项竞赛规程规定,可以提前进行赛前场地适应性训练,组委会需按照规定提前开放比赛、训练场馆提供使用。

(六)相关费用

代表团正式报到至离会期间,组委会将负担各代表团正编人员的住宿、市内交通和伙食补助等费用,各代表团须按规定交纳一定数额的伙食费等(具体办法另定)。

非上述时间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代表团自理。

四、运动员资格与审查:

(一)运动员资格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经县级以上医务部门证明身体健康。

3、须符合《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体竞字〔2003〕82号)和《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和第一届全国青年运动会运动员注册和代表资格确定办法》(体竞字〔2014〕11号)规定。

4、须符合各项目参赛年龄规定(附件2)。

(二)资格审查

1、国家体育总局将依据有关规定对运动员参赛资格进行审查,并采取公示等程序接受各参赛单位监督。各参赛单位可利用自查、互查和举报等形式,对运动员参赛资格进行审核与监督。

2、经查证属实,运动员在参赛资格确有违反规定的,单人项目取消本人参赛资格和比赛成绩;两人和两人以上项目取消全队参赛资格和比赛成绩。此外,还将根据参赛代表团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责任书及其它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进行处罚。

凡运动员(队)被取消参赛资格和比赛成绩的,已完成的比赛结果不再改变,其被取消的名次依次递补。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运动员参赛资格另定。

(四)特殊规定

运动员应根据各项目国家队需要,参加奥运会资格赛、世界锦标赛或类似重大国际比赛的集训和参赛任务,否则,国家体育总局可取消其参赛资格。

五、竞赛办法

(一)国家体育总局制定并公布各项目竞赛规程。

(二)比赛执行由国际各单项体育组织或全国各单项体育协会审定的竞赛规则。

(三)比赛使用由国际各单项体育组织或全国各单项体育协会认定的器材。

(四)报名参赛单位不足6个的大项(分项)将取消设项;各项目决赛报名以及决赛前技术会议上确认报名不足6名(队)的小项将取消比赛。

(五)足球、篮球、排球(不含沙滩排球)分别录取12支队伍进入决赛阶段;女子手球、女子曲棍球和垒球分别录取8支队伍进入决赛阶段。参赛队伍数量不足录取名额的,按照实际参赛队伍数量录取。其它项目按照各项目竞赛规程的规定录取决赛资格。

(六)特殊规定

福建省可有1支队伍直接参加足球、篮球、排球项目的决赛。

六、奖励和计分办法

(一)足球、篮球、排球(不含沙滩排球)、女子手球、女子曲棍球、垒球项目奖励前8名。参赛队伍数量不足的,按照实际参赛队伍数量奖励。其它项目有11名(含)以上运动员(队)参加决赛的,奖励前8名;有8名至10名参加决赛的,奖励前6名;有6名至7名参加决赛的,奖励前3名。

  (二)获得足球、篮球、排球(不含沙滩排球)项目前3名,分别按照2枚金牌、2枚银牌、2枚铜牌进行统计。获得其它项目前3名,分别按照1枚金牌、1枚银牌、1枚铜牌进行统计。

(三)获得足球、篮球、排球(不含沙滩排球)项目前8名,分别按照18、14、12、10、8、6、4、2分进行统计;获得其它项目前8名,分别按照9、7、6、5、4、3、2、1分进行统计。

(四)并列名次的计分办法:

比赛名次并列时,将名次并列的下一个(或几个)名次空出,空出名次的分值与获得名次的分值相加后的平均数,作为并列名次的所得分值。如果第8名并列,则按照第8名的分值分别进行统计。

(五)获得各项目比赛前3名的,颁发金、银、铜牌和证书;获得其它名次的只颁发证书。

(六)设“创超世界纪录奖”和“体育道德风尚奖”,办法另定。

七、公布代表团成绩榜

代表团成绩榜包括金、银、铜牌数,奖牌数和总分数。成绩榜排名依次按照金牌数、银牌数、铜牌数、总分数的高低排列。如都相同,名次并列。

八、技术官员

(一)资格赛的技术官员(含技术代表、仲裁和裁判员等)由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选派;决赛的技术官员由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提出建议名单,报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审定后公布。

(二)各项目技术官员在本项目比赛开始前4天报到,比赛结束后1天离会;如个别项目需要提前报到的,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另行通知。

(三)技术官员正式报到至离会期间,组委会将负担其食宿、差旅、市内交通、工作补贴等相关费用。

九、兴奋剂和性别检查

(一)兴奋剂检查和处罚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性别检查将根据国际组织有关规定,按照必需和必要的原则进行。已经获得国际奥委会医学委员会、国际体育单项联合会或被各单项运动协会认可的医学部门出具女性证明书的运动员,可予以免检。

十、代表团团旗

各单位自备,颜色自定,规格为2×3米。团旗除标明规程规定的参加单位名称外,不得出现其它标识。

十一、比赛服装要求按照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则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